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今日说法》、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联合开展第103次“走近一线检察官”直播活动。直播中报道了秭归县检察院对前期办理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回头看”情况,展现了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以法治护航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让“检察护企”与“检护民生”同频共振。
检察履职助力低空经济加速“腾飞”
“这块脐橙园都是我的,我们也是第一次用无人机吊运橙子,方便又快捷,而且飞手操作专业,我们很放心。”在湖北省秭归县彭家坡村,村民郑大姐首次尝试用无人机吊运脐橙,她兴高采烈地向前来开展农用无人机安全隐患整改“回头看”的检察官介绍道。
2023年12月,该院通过“益心为公”志愿服务平台,发现有志愿者反映农用无人机在吊运脐橙过程中出现损害电力设施等安全事故的线索。该院迅速展开调查,了解到由于秭归山地条件制约、农村劳动力稀缺、人工成本偏高等因素,脐橙采果后运输成为产业发展瓶颈。自2023年12月以来,农用无人机作为一项新的运输方式,因其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逐渐成为橙农首选。但是,农用无人机在作业过程中,经常出现无人机触碰电线造成电力线路损坏事故。
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该院多次走访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经信局、无人机销售商以及无人机操作员等,调取资料后发现,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无人机飞手培训不规范,技能掌握不足,同时还存在无人机登记管理不规范、电力线路布局不合理、农用无人机占用公路作业等问题。
“谁来管,如何管?成了办理此案的难题。”公益诉讼检察官汤任武说道。根据国务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常规农用无人机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机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飞行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销售商出售无人机后,均向飞手发放了操作证书,但销售商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及课时对飞手进行培训与考核,县级层面没有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属于监管盲区。
2024年5月17日,该院将该案作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积极履职,联合印发《秭归县农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农用无人机在县级层面的管理事项进一步落实落细。
2024年9月6日,该院邀请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召开座谈会,就《办法》的具体落实开展研讨,促进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减少农用无人机事故的发生。
为进一步护航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该院将进一步重点关注低空安全,主动服务低空经济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推动低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发展,让“检察护企”与“检护民生”同频共振。(秭归检察)